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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申报中初级职称必读(2021年)

发布时间:2021-06-02

高技能人才申报中初级职称必读(2021年)


关于2021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市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和专技人才评价的双向贯通,我市专门成立了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职称仍按原渠道申报。现将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本文所指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今年将首先在工程系列试点开展,所有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均由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关于网上申报的问题 

2021年,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审采取网上申报、线下评审的方式,申报人员须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原件的扫描件。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为:

1.网上申报。网址为http://222.92.197.179:9001,申报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4月16日

2.资料准备。

1)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一式2份)、《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2)在申报网站上下载《2021年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装订要求及填写说明》准备纸质材料。

3.资料上报。

在工业园区、高新区、苏州市社保中心办理社保登记的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至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我中心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17:00;其他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当地人社局职称部门,各市、区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17:00。


三、关于申报条件的问题

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申报人员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与学历证书同期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

3.现持有地方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可参加高级工鉴定评价,鉴定合格者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国家中级职称(参加认定无需提供业绩、论文和继续教育)。

(二)关于论文的问题

1)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以不提供。论文可作为加分项列入业绩考核内容。 

2)论文无需发表。申报人员可选择2篇能代表专业水平的论文上报,无需多报。论文必须由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如实例材料),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

3)所有论文由我中心负责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查重,查重率(即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得超过30%。无论论文上报数量多少,一篇超标,评审时一票否决。

4)论文查重结果仅对当年评审有效,不作为今后评审的依据。对查重结果有争议的,以评委会专家意见为最终判定。

5)所有论文不论发表与否均需在报名网站上上传电子文档(word格式)备查,电子档名称为论文题目名称。对于发表的论文,申报人员应在第三分册中提供当期的期刊封面、封底、目录和正文的复印件。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问题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无需提供继续教育。


四、关于时效性的问题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五、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

按照评委会要求,申报人员需提供与专业工作相关联的的社保记录,至少提供近三年的社保记录。社保缴纳未满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提供。


关于业绩、成果的问题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须提供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的业绩、成果,并由所在单位核实后盖章,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主要评价条件。


关于评审结果公示的问题 
    按照《2021年苏州市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进行材料受理、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等。申报人员可在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suzhou.gov.cn/)上点击“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进去查看,同时我中心会在“苏州职称评价”微信公众号上进行相关推送。

 
八、关于复核的问题 
    评审结果公示后,申报人员可在公示通知规定时间内提请评审结果复核,复核仍按照《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复议制度(试行)》(苏人保专〔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其他规定 

1.中心不受理中介公司代为申报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律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者本人直接递交。 
    2.评审结束后,请申报单位、个人及时领取证书及退还的申报资料,并将《申报表》按档案管理规定放入个人档案。因中心场地有限,个人申报资料未领取的,中心负责保管一年,一年后按保密规定流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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